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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西黑窑工事件应当追究谁的责任?
2007-06-17 12:02:42.0
这几天,山西黑窑工事件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。几千名工人,包括一千名未成年人,被山西砖厂老板当作“窑奴”。这些工人,失去了人身自由,被砖厂老板的老板肆意打骂,受到砖厂老板的高强度劳动的非人折磨。一些工人被打伤打残,甚至被折磨致死。
这种非人状况据说在上世纪90年代初就已经存在。当地村干部、镇干部、县干部对这种状况负有直接责任,特别是当地的劳动部门、公安部门、乡镇一把手。
对于这种严重侵犯和伤害人权的重大事件,只要是有正义感的人们,都会义愤填膺。人们对待这种现象,一种是喊打喊杀,把这些黑窑主、当地渎职的干部统统枪毙,甚至煽动对共产党政权的不满;一种观点是把这种事件定义在非法用工的层次上,认为这种事件在我国现阶段落后情况下是不可避免的现象。
我觉得这种现象是违背共产党政权的根本意志的,这种现象只是残酷的某些地方资本家藐视法律、勾结不法地方官员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。正如在美国,一个罪犯对受害者的屠杀,不应轻易上升到国家政权层面一样,这肯定是严重的侵犯人权的行为,但是只要社会、政权能够依法追究,这个国家还是应当从根本上给于肯定。我们要尊重法律,应当充分发挥每一个人的正义和良知,以对社会的高度责任感,推进社会的法治、稳定、进步和发展。那种作为旁观者的冷嘲热讽、麻木不仁是令人轻视的。
在这个事件中,暴露了山西省在发展经济中面临的劣势:劳动力不足,地方发展缺乏充足的资本,资本家更加野蛮冷酷,基层政府官员只为资本家服务,因此导致了靠血腥地掠夺工人来集聚财富的现象极其普遍。如果工人比较充足,他们不可能采取非法强迫工人劳动、非法雇用童工,如果当地资本充足,工人的工资待遇不可能受到剥夺。这种非法残酷的措施,更是和资本家个人的冷酷联系在在一起,才导致了这些严重侵犯人权的现象的发生。
对于这些非法雇用黑工事件,笔者赞成必须严格执法,坚决维护每一个黑窑工人的合法权利,并对黑窑主及其他涉案人员依法惩处。
一、必须发还黑窑工的应得工资,按照现在我国的一般工资水平,不得少于每天100元。同时,必须支付由于受到限制人身自由,遭受严酷的生活待遇,应当补偿双倍的工资。
受到窑主及其打手伤害的工人,应当依照工伤或者伤害予以补偿;非法致死的,除追究刑事责任外,给于相应的经济赔偿。导致工人残废、精神失常的,从重处罚。
二、对于黑窑主非法雇用童工、非法强制劳动、故意伤害、故意杀人的行为,打手和帮凶的犯罪行为,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三,追究在黑窑工事件中乡镇以及市县劳动监察部门、公安部门等领导的直接领导和管理责任。应当先行撤职。
四、市、县级一把手负责对该事件妥善处理,并保证给于工人应得的待遇,保障对黑窑主及相关责任人员的司法追究。媒体加强监督,处理不好的地方官,应当予以免职。
黑窑工事件,不是一个单个事件,它体现了我们社会对工人权利的保护和关注还任重道远。只要政府和社会还在坚持依法严格惩处违法侵犯工人权利的行为,发现一起违法事件,坚决惩处一起,那么,我们的社会和国家还是具有正义性和合理性的,我们的社会和国家的进步还是充满希望的。
这种非人状况据说在上世纪90年代初就已经存在。当地村干部、镇干部、县干部对这种状况负有直接责任,特别是当地的劳动部门、公安部门、乡镇一把手。
对于这种严重侵犯和伤害人权的重大事件,只要是有正义感的人们,都会义愤填膺。人们对待这种现象,一种是喊打喊杀,把这些黑窑主、当地渎职的干部统统枪毙,甚至煽动对共产党政权的不满;一种观点是把这种事件定义在非法用工的层次上,认为这种事件在我国现阶段落后情况下是不可避免的现象。
我觉得这种现象是违背共产党政权的根本意志的,这种现象只是残酷的某些地方资本家藐视法律、勾结不法地方官员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。正如在美国,一个罪犯对受害者的屠杀,不应轻易上升到国家政权层面一样,这肯定是严重的侵犯人权的行为,但是只要社会、政权能够依法追究,这个国家还是应当从根本上给于肯定。我们要尊重法律,应当充分发挥每一个人的正义和良知,以对社会的高度责任感,推进社会的法治、稳定、进步和发展。那种作为旁观者的冷嘲热讽、麻木不仁是令人轻视的。
在这个事件中,暴露了山西省在发展经济中面临的劣势:劳动力不足,地方发展缺乏充足的资本,资本家更加野蛮冷酷,基层政府官员只为资本家服务,因此导致了靠血腥地掠夺工人来集聚财富的现象极其普遍。如果工人比较充足,他们不可能采取非法强迫工人劳动、非法雇用童工,如果当地资本充足,工人的工资待遇不可能受到剥夺。这种非法残酷的措施,更是和资本家个人的冷酷联系在在一起,才导致了这些严重侵犯人权的现象的发生。
对于这些非法雇用黑工事件,笔者赞成必须严格执法,坚决维护每一个黑窑工人的合法权利,并对黑窑主及其他涉案人员依法惩处。
一、必须发还黑窑工的应得工资,按照现在我国的一般工资水平,不得少于每天100元。同时,必须支付由于受到限制人身自由,遭受严酷的生活待遇,应当补偿双倍的工资。
受到窑主及其打手伤害的工人,应当依照工伤或者伤害予以补偿;非法致死的,除追究刑事责任外,给于相应的经济赔偿。导致工人残废、精神失常的,从重处罚。
二、对于黑窑主非法雇用童工、非法强制劳动、故意伤害、故意杀人的行为,打手和帮凶的犯罪行为,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三,追究在黑窑工事件中乡镇以及市县劳动监察部门、公安部门等领导的直接领导和管理责任。应当先行撤职。
四、市、县级一把手负责对该事件妥善处理,并保证给于工人应得的待遇,保障对黑窑主及相关责任人员的司法追究。媒体加强监督,处理不好的地方官,应当予以免职。
黑窑工事件,不是一个单个事件,它体现了我们社会对工人权利的保护和关注还任重道远。只要政府和社会还在坚持依法严格惩处违法侵犯工人权利的行为,发现一起违法事件,坚决惩处一起,那么,我们的社会和国家还是具有正义性和合理性的,我们的社会和国家的进步还是充满希望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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